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会见制度
第一条 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检察官依照职责开展的一项司法办案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会见,直接关系到司法办案的质量和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规定,现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我院设立单独的检察官会见室,作为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专门会见场所,预约电话为0358—5722000。
第四条 检察官会见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监控设备(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半年以上)和登记簿,登记簿应当载明参加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姓名、职务、被会见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案件名称、诉讼阶段、会见起至时间、会见内容等。
第五条 检察官会见的预约、登记、通报及检察官会见室的日常维护,由第二检察部负责,检察官会见工作纳入检察官司法档案记录项目。
第六条 本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统一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
第七条 检察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两人以上,在检察官会见室进行。因情况紧急在非工作时间、检察官会见室以外的场所会见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见后,补办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作时间,检察官需要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提前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安排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要求会见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与本院第二检察部联系,由第二检察部和检察官协商、确定会见时间。
第九条 律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诉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预约会见检察官的,由第二检察部及时联系检察官,3日内确定会见时间。
第十条 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场要求会见检察官的,第二检察部应当核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对于符合身份要求的,通知检察官在检察官会见室会见;
如果检察官外出且不宜由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的,由检察官确定延期会见的时间,延期会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一条 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或其他检察人员会见律师、诉讼参与人、申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检察人员纪律、保密规定等纪律要求。会见工作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