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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及申诉须知
时间:2015-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举报须知

  (一)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申诉须知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

  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民事检察抗诉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宝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史,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行政检察抗诉案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诉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实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五、举报常识

  (一)什么是举报?

  举报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和法律的这一规定,为公民以控告、检举、举报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也成为我国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公民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对于公民举报,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均应受理。受理后依照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并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扣押公民举报的线索,也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什么是控告?

  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告发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在我国,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控告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应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与举报都是向司法机关揭露犯罪,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也都是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不相同,主要区别是:(1)控告人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举报人一般不是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案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2)控告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举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制,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什么是实名举报,为什么提倡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相对于匿名举报而言的,凡是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的就是实名举报。实名举报既可以是信函举报,也可以是电话举报。只要举报人在举报信中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或者在拨打电话举报时告诉自己的真实姓名的,都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不仅能方便检察机关及时受理案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走访举报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以尽快掌握和查清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且对于表彰举报人,兑现奖励,弘扬社会正气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则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实名举报。如果举报不实名,一旦举报的线索不具体,又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便会直接影响查处工作。有时举报人认为不重要的细小环节或问题,恰恰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有时办案人员从举报信中已经看出了被举报人犯罪的蛛丝马迹,但由于线索不具体,又与举报人无法联系,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中,署假名的、匿名的举报占很大比例,实名举报提供的线索往往大多数都不完整或者反映的问题不清楚,仅凭一分没头没脑的举报信,调查工作则无从开展,有时连举报信中反映的问题的管辖都很难确定。由于匿名举报信多,给检察机关查处举报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为了改变这种现状,鼓励群众署名举报,积极、大胆地同各种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作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实名举报件件答复。这就是说实名举报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引起查办机关的重视。也有利于查办机关及时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使查办案件工作少走弯路,在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有利于使实名举报人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我国法律对举报人有保护措施,执法机关对举报人有保护义务,只要实名举报,从一开始举报人就被纳入了执法机关的保护范围,有利采取保护措施。有些人对署名举报可能还有一些疑虑,认为实名举报就等于向被举报人公开了自己,其实是不会的。实名举报也只是办案单位指定责任心很强的极少数工作人员接触,而且规定负责处理署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举报违法犯罪可以放心大胆的实名举报。

  (五)什么是信函举报,公民如何书写举报信?

  所谓信函举报,是指举报人将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或者邮寄给有关部门或举报机构的一种举报方式。这是目前群众举报最为普遍和常用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信函举报在反腐倡廉和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份写得好的举报信,不仅有利于查处和惩治职务犯罪,而且有利于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书写举报信,一般来说分为开头、正文、结尾三大部分,具体来说,书写举报信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有醒目的标题。写举报信就象写文章一样,应该有一个标题,而且标题应直接点明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的性质。如:“关于某某涉嫌贪污问题的举报”、“关于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等等。标题醒目就会使的举报的问题一目了然,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要介绍清楚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信的开头应顶格写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如:“某某检察院举报中心”、“某某检察长”。之后另起一行,先介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在某省、某市、某县的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联系电话等。介绍完举报人的情况,另起一行详细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要写明被举报人系什么地方人,什么单位,担任什么职务等情况。如果被举报人是多人的,还要一个一个分别写清楚。再次,要详细写清楚要举报的违法犯罪的事实。举报信的关键是在正文部分,写正文部分,要力求用最简练的语言,把要举报的问题写清楚。叙述案件情况要按照时间顺序,逐项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如果掌握有犯罪证据或者有证明人、知情人的,还要将证据情况,证明人和知情人的姓名、单位、电话及联系办法等写清楚。最后,在举报信的结尾部分,要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并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联系办法和写信的时间。此外,写举报信还须注意的问题,一是所举报的内容应当真实,必须实事求是,不能随意夸大或歪曲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忌把自己主观上的怀疑、推测作为真实情况反映,更不能为了个人义愤和引起举报机构的重视而故意捏造或编造事实情节。二是要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保存。如果掌握有证据,在举报信中可把掌握的证据写清楚,说明证据的来源。千万不要把对案件有证明作用的原始书证、物证,如证券、票据、单据等夹在心中一起寄出。对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随信可以先寄证据的复印件,原件留待调查时,可当面提供给办案人员。三是举报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也是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因此,书写举报信一定要以严肃的态度认真对待。四是书写举报信手写打印均可,但是手写一定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工整、清楚,以便办案人员辨认和归档。

  (六)什么是职务犯罪举报工作?

  职务犯罪举报工作也可称为人民检察院的举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接受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的活动。举报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举报人,一是受理举报的检察机关。公民举报与检察机关对公民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等活动形成了完整的一系列举报职务犯罪工作。举报职务犯罪,对于每个公民来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依法行使举报犯罪的权利和履行该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举报有功的可受到奖励。如拒不履行此项义务,即知情不举或滥用此项权利,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则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相对而言,公民、单位举报有关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予以受理,认真查处,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使其免遭打击报复。在我国,举报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把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把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群众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一种有效形式。1988年以来,检察机关为了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职务犯罪分子,在各级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网站,制定各项举报保护、奖励等工作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举报权利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和渠道,极大地推动了举报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公民举报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八)公民举报职务犯罪可采取哪些方式?

  举报职务犯罪是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这一民主权利,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举报中心,通过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通网上举报等,以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举报职务犯罪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电话举报。就是举报人按照所掌握的案件线索的性质,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向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信函举报。就是举报人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书面信函的方式,投寄给负责受理此类案件的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当面举报。就是举报人就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亲自到有关举报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当面向举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预约举报。预约举报是当面举报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举报人就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实现与举报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联系,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接待人员,进行当面举报。除以上几种形式外,行使举报权也可以采取电传、电报、录音、录像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总之,采取何种举报方式,则由举报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具体情况来定。

  (九)检察机关如何依法保护公民举报权利?

  举报犯罪,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群众与犯罪作斗争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工作。早在1996年5月就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在1996年7月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又就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严格保密制度。严格保密,堵塞泄密漏洞,是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首要环节。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中,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应当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来接待谈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况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认真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各级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控告要认真受理,经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区分性质,分别作出处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要向他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处理。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初查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89件,从中立案侦查14件,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同有关部门作了妥善处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检察机关如何查处举报案件?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翘首以待的是查处。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检察长带头办案,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实行办案责任制,不断加强办案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查办举报案件必须按照程序进行。首先是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或者民事、行政起诉状经过审查决定受理的一种诉讼程序。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举报材料的审查和初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应予以立案。其次是侦查。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最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可以依法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手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为了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治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再次是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2、人民检察院已侦查终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十一)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是如何分工负责的?

  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而不是互相代替,互相包办和互相推诿。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三机关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是: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十二)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诬告陷害他人要受法律追究?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将诬告与错告、举报失实严加区别,有利于解除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鼓励知情人举报,有利于依靠群众打击犯罪。公民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行使举报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法律是绝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诬告陷害罪,对诬告陷害他人的施以刑罚处罚。所谓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无辜的目的。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首先是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其次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进行了告发。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从以上分析看,诬告陷害行为是一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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